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发挥科技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郑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3日

(主动公开)

郑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郑发〔2016〕1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分析研究方法和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征的新兴产业。

第三条 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交流与推广、人才培训、科技评估、科技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等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第四条 每年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主要支持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建设的科技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共建法人实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组建专业化的研发设计企业。支持企业依托其研发设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的研发设计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

第三章 科技服务资助

第六条  积极培育和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广泛参与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相关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在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内注册、登记并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项目技术含量,开发人员配置、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联度等情况,给予实际房租支出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三年。

第八条 对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三个档次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奖补。

(一)服务我市企业300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二)服务我市企业100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补;

(三)服务我市企业50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20%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市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等进行法人注册,对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运营商,按每注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支持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给予配套,国家级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自筹资金的50%。同一平台同一年度内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配套资金不累加,按最高额度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资助的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受理通知,集中时间、统一受理科技服务机构奖补申请。

(二)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推荐材料。

1. 郑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奖补申请表;

2. 对外科技服务明细表;

3. 服务实施情况报告及服务合同;

4. 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5. 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 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完善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经完善后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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