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对《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郑科〔201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7日
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2016〕98号)等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结题管理工作,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以申报书或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依据,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作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郑州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统筹协调;
(二)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负责验收工作的过程管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人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局。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聘请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自筹资金投入完成情况;
(三)预期成效的实现情况;
(四)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和专账管理情况。
第十条 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审查验收两种形式。
会议验收:验收部门或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网审、函审等形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评价意见。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含1位财务专家)组成。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及单项支持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审查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单位应当提供完成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对所有提供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在实施期限到达后六个月内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备案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验收申请及材料按项目计划类别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常年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书),提交发展计划处备案。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在郑州科技港统一公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及项目预期成果实现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以及涉及项目经费投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或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
(八)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九)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
(二)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成果达到或基本达到预定成果目标;
(四)项目经费总投入达到、基本达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规定的额度;
(五)财政科技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进行管理;
(六)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充分、真实。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
(二)未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未能实现预定研究成果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四)未能完成项目经费总投入,与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规定的额度相差较大;
(五)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
(六)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七)超过计划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六个月整改。整改期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中止处理。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研究内容或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确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详细理由,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出项目中止或撤项决定。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项目不能验收,信用度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公开通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列入项目信用管理库,按《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止、撤销项目和验收不合格项目形成的财政科技资金节余及相关资产的处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郑科〔2014〕7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郑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