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产学研合作计划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郑州市内企业研发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郑州市产学研合作计划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产学研合作计划实施细则(暂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 

附  件 

郑州市产学研合作计划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与企业开展产学研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产学研合作计划,旨在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支持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在郑转化。

第三条 产学研计划项目支持范围为: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包括由政府主导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企业开展的委托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产学研计划项目每年由市科技局统筹印发申请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申请。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填写《郑州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具有明确合作目标的协议或合同;

(二)银行转账凭证及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收款凭证;

(三)合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明;

(四)完成合作协议或合同约定研发内容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产学研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切实解决企业技术需求。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有科技合作协议或合同,且签订时间应在项目申请之前三个年度以内。

(三)协议或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明确合作目标、实施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

(四)项目应在申请前已完成实施。

(五)提供的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请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包括由政府主导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人才和科研条件优势,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团队、研发平台等必备条件保障;

(三)项目合作企业应为郑州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且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四)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企业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请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经费使用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统筹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经费补助

第九条 本计划项目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确定支持的项目,以项目申请单位从合作企业实际取得的研发经费为基数,给予项目申请单位一定比例(最高50%)的资金后补助。

其中研发经费为200万以下的,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研发经费超过200万的,对200万至500万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追加补助;对500万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追加补助,总计最高给予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创新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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