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有关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郑州市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流程

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1.注册登记。企业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注意事项: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评。注册企业进入“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自评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提交《信息表》。

注意事项: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3.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简称《审核表》)。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注意事项:郑州高新区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局作为评价机构,审核企业网上评价信息。

4.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5.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6.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注意事项: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评价时间

1.企业用户注册全年受理;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 2017年度已在“国家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截止2018年3月31日。请在有效期内通过“国家评价系统”更新信息、自评。

3、欲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于3月31日前进行网上数据填报、提交。

四、优惠政策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做好评价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

(二)加强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杰跃    周伟

电话:67185359    

工作邮箱:zzkjjgxc@163.com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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