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 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 成果转化、 企业孵化、 人才培养、 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 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 受理申请、 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 (市、 区)、 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 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四条 各县 (市、 区)、 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 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 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企业、 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地、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

(二) 主要开展科技研发、 成果转化、 企业孵化、 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工作; 应以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 创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注册当年能够获得研发经费保障, 以后每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四) 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 具备进行研究、 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 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拥有必要的测试、 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 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 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 具有创新的体制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有现代的管理体制、 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市场化的决策机制、 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 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 灵活的人员激励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 教学培训、 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 经申请, 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由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自主运营管理, 实行领导小组指导下的院所长 (总经理) 负责制。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由市科技、 财政、 发改、 工信、 审计、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县 (市、 区)、 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的重大决策、 重大财政资金拨付、 院所长 (总经理) 任免等建设发展中的问题。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 投资主体变更、 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 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 经资格核实通过的, 继续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 不提出申请或不再符合条件的, 不得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建设扶持

第九条 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科研的类型、 目的及共建协议约定, 批准登记设立为企业、 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第十条 由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在初建期内,可给予最多5年的开办运行经费支持, 根据研发人员规模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 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 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 人才引进、 日常办公运行等。 对县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后, 市财政对开办运行经费可按1暶1比例, 给予最多5年、 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联动支持。 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 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对符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且利用非财政资金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 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 用地供应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对所需的科教用地, 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 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兼容用途的土地、 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对所需的工业用地, 享受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政策,可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功能设施; 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条件的, 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商业建筑, 用于零售商业、 餐饮、 服务型公寓使用。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级或县 (市、 区) 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 分别向市或其所在县(市、 区)、 开发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比例不低于70%、 最高可达100%。 事前有约定的, 按约定执行。 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 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 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 出资比例所得时,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人才引进, 符合条件的,享受郑州市 “智汇郑州” 人才工程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承担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自筹资金按不低于1暶1比例配套。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 科研院所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并支持其在郑开办研究生院、 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 具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开展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会同市审计局、 所在地科技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估组, 共同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四档。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 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评估结果为良好的, 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当年已获得财政经费补助的不参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利用市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在协议约定的初建期内, 每年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 由评估组依据考评结论共同研究提出下年度资金支持意见; 初建期满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限期进行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参与绩效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 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据实提供相关材料。 对虚报信息、 弄虚作假的, 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对已通过的单位撤销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 须遵守财政、 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持的开办运行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不得用于捐赠、 赞助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经费等支出;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本单位的科研创新活动。 财政支持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 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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