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

  • 索引号:MB1679123/2021-00099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基本医疗卫生
  • 成文日期:2021-01-22
  • 发布日期:2021-01-22
  •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

    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文件2021年1月11日印发《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市监防控[2021]2号)的工作要求,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必须对购买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并详细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体温检测、所受药品名称、生产厂家、销售数量、批号;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期间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营业场所消杀管理,营业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对购买治疗发热类顾客进行体温检测。2021年1月19日印发《关于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通知》(郑市监防控[2021]4号)的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20日起,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郑市监防控[2021]2号文件和4号文件一并执行,我科室根据郑市监防控[2021]2号文件和登封市疫情防控办的要求制定登封市药店疫情防控工作标准,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已下发至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群,要求辖区各门店严格按照工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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