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第11号 郑州盛澳石材有限公司

  • 索引号:416229650/2021-00117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1-29
  • 发布日期:2021-01-29
  • 新环罚决字〔2021〕第11号 郑州盛澳石材有限公司

    郑州盛澳石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058790260J ( 1-1 )

    法定代表人 : 许**

    地址: 新郑市薛店镇

    一、违法行为

    我局 于 20 21 年 1 月 20 日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 你单位对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环保部帮扶组 在你单位发现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违规生产问题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二十六条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环罚 听 告字〔 20 21 〕 012501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叁 万 元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21 年 1 月 29 日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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