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MB1532308/2021-00117
  •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3-08
  • 发布日期:2021-03-08
  • 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

  •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 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医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医保管理部门要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二、完善一单两库,明确抽查比例

    (一) 完善 抽查事项清单。 医保基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 属地监管原则和责任区分,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2021年度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 , 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5%。国家、省医保局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高于15%的,按国家、省医保局明确的抽查比例执行。

    三、加强 督促指导 ,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局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 督促指导 ,及时解决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 和 问题。各区县(市) 对工作中 遇到 的新 情况 、新 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对严重 违规违法 者 要 实施多 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 要 及时 移交 司法。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 抽查 计划

     

     

                                                                                                                 2021年1月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 抽查 计划


    序号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单位

    检查依据

    抽查

    频次

    抽查

    比例

    抽查

    时间

    1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数据抽查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年两次

    15%

    上下半年各一次

    2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数据抽查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年两次

    15%

    上下半年各一次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