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 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医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医保管理部门要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二、完善一单两库,明确抽查比例
(一) 完善 抽查事项清单。 医保基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 属地监管原则和责任区分,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 2021年度 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 , 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5%。国家、省医保局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高于15%的,按国家、省医保局明确的抽查比例执行。
三、加强 督促指导 ,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局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 督促指导 ,及时解决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 和 问题。各区县(市) 对工作中 遇到 的新 情况 、新 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对严重 违规违法 者 要 实施多 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 要 及时 移交 司法。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 抽查 计划
2021年1月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 抽查 计划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单位 | 检查依据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 |
1 |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 定点医疗机构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数据抽查 |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年两次 | 15%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2 |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 定点零售药店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数据抽查 |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年两次 | 15% | 上下半年各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