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 索引号:MB1532308/2021-00127
  •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
  • 成文日期:2021-03-23
  • 发布日期:2021-03-23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2020年9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 《 通知 》 规定 ,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为标准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据此核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标准将统一由4575元/月调整为4975元/月。为落实 全 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 366元 /月 调整为 398元 /月 ,每月补缴 32元。

    (二)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04.96元 /月 调整为 222.88元 /月 ,每月补缴 17.92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56.2元 /月 调整为 278.6元 /月 ,每月补缴 22.4元。

    自 2021年4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 请按照原缴费渠道 及时缴费 , 避免影响 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0371-68064000。

      

     

     

    2021年3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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