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10号
郑州捷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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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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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厂内料场有部分石粉、石子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责改字〔 2021〕第0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 ”规定。
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27: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 2 以内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检查时配合检查。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 2021 年 2月23日签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1〕010号),告知书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 )项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 ) 对 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27:裁量因素中,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裁量等级1;违法次数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