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行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县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核定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担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八)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