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税源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已经 20 21 年市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 21 年 3 月 30 日
新密市税源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税源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决定制定 本 激励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密市乡级财源建设激励办法 的通知 》 (新密政办〔 2021 〕 1 号) 要求,努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市域外制造、耐材、建材、造纸、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税源。市财政按照税源贡献规模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实体经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等,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将 引进的市域外税源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增值税的 50% 、企业所得税的 40% 、个人所得税的 40% 、车船税、城建税、印花税)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范围。
(二)激励措施
对引进的市域外税源全年纳税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月均不低于 85 万元)的,按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标准如下:
1 . 全年纳税总额为 1000 万元(含) — 3000 万元,按地方级税收的 70% 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 . 全年纳税总额为 3000 万元(含) — 5000 万元,按地方级税收的 80% 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 全年纳税总额为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地方级税收的 90% 奖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核拨方法
市财政根据奖励范围及激励措施, 通过核算把奖励资金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按月拨付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其他事项
(一)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密政〔 2019 〕 5 号) 和其他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域发展情况 , 出台自己的优惠政策支持税源经济发展。
(二)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税源企业,对其 支持可以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 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三) 税源经济发展奖励不得与同类型奖励同时或重复享受。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遇政策变化,将对此办法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