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编制了《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http://zm.public.zhengzhou.gov.cn/?d=672 )查阅。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 中牟县商都大道 368 号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 8 : 30—12 : 00 下午 2 : 30— 6 : 00
冬季:上午 8 : 30—12 : 00 下午 2 : 00— 5 : 30
联系电话: 0371- 62160625
传真号码: 0371- 62160616
通信地址: 中牟县商都大道 368 号
邮政编码: 45000 0
电子邮箱: zmzrghys@zhengzhou.gov.cn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检索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 “ 地区及部门编号 ” 、 “ 信息分类号 ” 、 “ 信息生成年号 ” 、 “ 信息顺序标号 ” 四组代码构成。
2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 , 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据《条例》第 19 条和第 20 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可通过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查阅,以《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准。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 中牟县 自然资源 和 规划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 http://zm.public.zhengzhou.gov.cn/?d=672
2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现场公示、活动展览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填写《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网站下载,也可以在 中牟县 人民政府等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 、内容描述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具体,如: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具体位置(四至)和文件名称 ( 请准确表述,如 “ 用地或规划批准文件 ” 属文书统称,申请时切勿使用,以免影响结果查询)等,必要时提供项目位置图;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号、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对于不能提供用地审批文号的,建议同时提供项目的位置(四至)、范围图,尽量避免使用笼统的信息描述,如 “ 用地或规划批准文件 ”“ 包含但不限于 ”“ 相关 ”“ 全部 ”“ 等 ” 等表述。
2 、申请方式
(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须注明 “ 中牟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 ,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请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并电话联系核实签收情况。
( 3 )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邮件名称须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身份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单位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文档(如委托申请,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电子文档)。并电话联系核实电子邮件签收情况。
3 、注意事项
(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 2 )多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除每个人在申请表上签注名字外,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 3 )提出申请后,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或申请撤销已经提出申请的,需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或现场方式书面提出。
( 4 )补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补正后的材料仍然无法查询答复的,经电话沟通无效,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
4 、登记
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编号登记和交办。
5 、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 出具答复告知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20 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答复结果要求当面领取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电话通知;要求邮寄的,在答复期限内通过挂号信方式寄出 ( 对于信息图纸较大不适宜邮寄的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 , 只邮寄答复告知书 , 安排现场阅览相关材料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五、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4)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或过程性的信息。
(5) 根据党政军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信息。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特别说明
依据国办公开办函 [2016]206 号,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勿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不动产登记类信息,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暂行查询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信息公开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申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