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00529153X/2021-00005
  • 发布机构: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 关键词: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4-06
  • 发布日期:2021-04-06
  • 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本《指南》及时作出更新。高存续党政办公室为高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乡政府信息公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 工作机构

          高村乡人民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高村乡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 高村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 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联系电话:0371-64900208

          通讯地址: 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50101

          二、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乡政府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3、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6、乡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8、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9、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0、工作动态;

          11、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高村乡民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方式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填写《高村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高村乡党政办领取。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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