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共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41604893X/2021-00878
  • 发布机构: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通知
  • 成文日期:2021-04-12
  • 发布日期:2021-04-12
  • 生效日期:2021-04-12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共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科技创新,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经开区深化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郑经管政〔2021〕7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设立经开区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在经开区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完成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备案的企业。

    第六条  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建有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第八条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相关数据不低于报送至税务部门的数据。

    第九条  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四上企业”,须按时填报国家、省、市要求的年度、季度或月度研发投入报表。达到“四上企业”标准但未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条  近一年至少获得1项以上授权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速、研发投入增速均不低于全区经济发展增速。原则上企业享受的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区级留成。

    第十二条  无弄虚作假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无不良信誉记录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2016年以来首次享受区级研发费用后补助,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2016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区级研发补助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前年度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必须大于零)的增量部分进行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以下的,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研发费用增量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区科技人才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全区公开征集。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科技人才局。

    第十六条  区科技人才局委托第三方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区科技创新和人才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区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确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按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区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人才局、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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