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 〕 029-1 号
马纯刚:
身份证号: 41010419******0095
住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村 37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 年 2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创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建设项目已建成,占地面积 120 亩,于 2019 年 1 月已建成且投入生产使用的砖机生产线 7 条,固定式建筑垃圾粉碎生产线 1 条;投入生产已超过两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责改字﹝ 2021 ﹞ 101 号)。并进行全程拍照取证。 2021 年 3 月 2 日、 3 月 15 日检查时,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 8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 续时间 2 年以上的 ; 现场配合执法检查。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签收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 2021 〕 029-1 号),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委托人 4 月 1 日向我局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 8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等级 1 ;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 等级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 1 ;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 1 ,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 5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 1 。
经 计算及集体讨论研究, 我局认为陈述申辩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我局决定对你罚款玖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