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21〕044号

  • 索引号:005308039/2021-00076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公示,处罚信息
  • 成文日期:2021-04-25
  • 发布日期:2021-04-25
  • 新密环罚决字〔2021〕044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 环罚决字〔 20 21 〕 044 号

    郑州泰和铝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鹏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3268694860

    注   册   地   址: 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1〕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 行为 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 。 ” 之 规定。

    我局于 2021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21〕0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材料标准》 ,你单位 的 违法行为 属当年度初犯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至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 999156001650000416。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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