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21〕042号

  • 索引号:005308039/2021-00074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公示,处罚信息
  • 成文日期:2021-04-25
  • 发布日期:2021-04-25
  • 新密环罚决字〔2021〕042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 环罚决字〔 20 21 〕 042 号

    河南锦运强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凯红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170589145X(1-1)

    注   册   地   址: 新密市来集镇黄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铲车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21〕0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 行为 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五十 条 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 之 规定。

    我局于 2021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21〕0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 违法行为 属当年度初犯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郑州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至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 999156001650000416。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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