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郑州鸿祥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 新环审〔 2021 〕 29 号 | 2021-4-27 |
郑州长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 新环审〔 2021 〕 28 号 | 2021-4-27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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