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鸿祥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州长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告

  • 索引号:416229650/2021-00088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批复,公告
  • 成文日期:2021-04-27
  • 发布日期:2021-04-27
  • 关于《郑州鸿祥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郑州长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告

    建设项目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郑州鸿祥玻璃有限公司年加工2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新环审〔 2021 〕 29 号

    2021-4-27

    郑州长汇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1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

    新环审〔 2021 〕 28 号

    2021-4-27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郑市中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大数据管理局环保窗口,邮编: 451100

            电话号码: 0371-69972697


    附件
  • 新环审〔2021〕29 号.docx
  • 新环审〔2021〕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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