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41604893X/2021-00906
  • 发布机构: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综合
  • 成文日期:2021-04-28
  • 发布日期:2021-04-28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协调和指导。

    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投资预算、工程项目进度款审核拨付、竣工结(决)算等。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

    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编制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对未列入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新增或调整项目需提交管委会批准同意。

    第六条 财政局(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项目进度、拨款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编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其中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不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总投资1000万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相关规划、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编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济发展局审批,初步设计报经济发展局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经开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细则释义》要求,进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实行全程交易电子化招标。适用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或投资概算调整超过10%的,经管委会或专题会批准同意,项目单位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推行“零签证”原则,按照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审批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解决。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依规按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单位或者责任部门责任制。法人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同一类型或同一建设地点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打包办理立项手续,但后期建设实施和工程验收必须一致,杜绝为规避招标而任意拆分项目现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评审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纳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