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 豫 0184 执恢 535 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 豫 0184 执恢 535 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 1301006013 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韩旭煜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王洪涛持有的证号为 1301006013 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 豫 0184 执恢 535 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 豫 0184 执恢 535 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 1301006013 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韩旭煜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王洪涛持有的证号为 1301006013 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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