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决定开展大数据企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高新区内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处理、大数据平台研发、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可视化、大数据开发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与创新,数据资产研究与创新,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条件
进行备案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高新区纳税;
(二)企业持续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并具备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 50% 以上;
(四)企业经营范围符合《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目录( 2017 年本试行)》的认定范围。
(五)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承担并完成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经审核后可优先认定。
三、备案方式
填写大数据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并于 5 月 21 日上午 12:00 之前,将纸质版材料加盖企业公章递交至高新区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瑞达路 96 号创业中心 1 号楼 c512 ), 电子版发送至 zzgxqzscqk@163.com 。
联系电话: 61311927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