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信息赋能实施无纸化配送、智能创新监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药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今年4月7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委托配送药品的,应将受托配送企业的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资质等资料提供给连锁门店,或向连锁门店开放网上即时查询功能。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随货票据、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我局将按照今年4月7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积极落实省局文件要求。
特此答复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