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
1 | 建筑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检查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项目情况;2.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情况。 |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委托 第三方 复测 | 建管科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
2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有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 矿业权人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地质矿产保护监督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设区的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3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 | 矿业权人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态修复科 |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4 |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和测绘 质量检查 | 1.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法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情况。2.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保密体系等情况。3.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4.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或落实情况,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6.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确权登记科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基础测绘条例》( 2009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令第 556 号)第十七条: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
5 | 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抽查 | 1. 是否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2.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存储、传输、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关节管理情况。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丢失泄密隐患情况。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是否有未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领取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察 | 确权登记科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三、《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12 年 2 月 28 日省政府令第 147 号)第十八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改正。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 年 5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9 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6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1.地图(互联网地图)公开、使用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 | 地图送审单位和地图销售市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确权登记科 | 《地图管理条例》 (2015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令第 664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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