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委托代办实施办法(试行)

  • 索引号:104005275/2021-00003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教育局
  • 关键词:管城回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委托代办实施办法
  • 成文日期:2021-05-21
  • 发布日期:2021-05-21
  • 管城回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委托代办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城回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委托代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8 〕 39 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学前教育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事业单位、师范类的公办院校(包含高职高专和中职高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公办大学申请承办区政府所属新移交的配套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委托代办配套幼儿园以公办性质为主。

    第二部分  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委托办园前政府配的设备)归区政府所有,在委托代办办园之前,政府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代办的配套公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主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实行对口管理。

    第七条 委托代办的幼儿园名称必须有代办单位名字,如 XXX 单位附属幼儿园。

    第八条 收费标准须按程序报相关单位备案、审批。区教育局根据区政府的委托,对委托代办的配套公办幼儿园进行保教日常管理、年度检查。 区教育局业务上对委托代办的配套公办幼儿园进行指导 .

    第三部分 准入和退出

    第九条 参与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事业单位、师范类的公办院校(包含高职高专和中职高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公办大学,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委托代办办园协议,确定承办幼儿园项目。

    (一)申请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请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事业单位、师范类的公办院校(包含高职高专和中职高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公办大学,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配备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观念强、熟悉幼儿教育业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3.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4. 园长、教师应是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1 )全日制师范院校中师以上幼师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 ; ( 2 )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5.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6. 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所有人员应无违反师德师风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请、审核程序

    1. 申请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事业单位、师范类的公办院校(包含高职高专和中职高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公办大学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参加公开招投标。

    2. 申请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事业单位、师范类的公办院校(包含高职高专和中职高专)、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公办大学应向区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1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 举办单位、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幼儿园章程等 ;

    ( 2 )法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 ;

    ( 3 )与评选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区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十一条 委托代办期限一般为 5 年,代办单位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 在委托办园协议到期 6 个月前,代办单位应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续签或终止报告。

    第十三条 在委托代办协议到期后,代办单位信守承办合同、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经过区教育局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签代办协议。

    第十四条 代办单位退出时,须提前 6 个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由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资产清算后,办理解除委托代办协议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部分 幼儿园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舍日常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代办单位要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教职员工,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要求派驻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制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十八条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代办配套公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委托代办的配套公办幼儿园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考核监督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区教育局定期对委托代办的配套公办幼儿园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对代办单位代办期间发生事故、违犯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卫生事故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教育局有权解除其委托代办协议,收回办学许可证,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代办方承担 ; 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全部刑事、民事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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