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00530744X/2021-00039
  • 发布机构:新密市教育局
  • 关键词:教育,招生
  • 成文日期:2021-05-26
  • 发布日期:2021-05-27
  • 新密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2021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6日        

     

     

    2021年招生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2021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对招生工作纪律做如下规定。

    一、增强纪律观念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鲜明导向,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高度重视规范招生的重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等规定,坚持依法依规招生,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按照招生规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招生考试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

    二、实现信息公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学校要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公布招生政策,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招生学校务必做到招生政策公开、计划公开、成绩公开、录取程序和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各生源学校务必做到将各类招生信息及时通知每位学生及家长;在填报志愿前,各初中学校务必做到将2021年市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本校享受分配生资格名单公示给考生及家长。

    三、规范招生宣传

    各学校要实事求是发布招生信息,严禁违反招生政策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普通高中学校严禁到生源学校进行摸底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向生源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严禁向考生及家长承诺降分录取或录取后进入重点班学习等。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四、确保招生秩序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招生区域和招生步骤进行招生,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擅自招生的行为,严禁违规操作,严格控制中招政策性加分,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生源学校严禁强迫、诱导、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严禁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严禁向其他学校及个人提供毕业生信息;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得提前与考生及家长签订招生录取协议,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不得录取学校所在地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不得在招生宣传中以高额物质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10个严禁”和“25个不得”要求。

    五、禁止有偿招生

    招生学校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宴请生源学校领导、教师,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等财物。生源学校严禁接受吃请馈赠或索要收受财物。

    六、规范招生收费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准违规收费。严禁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中等职业学校严禁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违规收费。

    七、严禁以权谋私

    党员领导干部、招生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不参加有违公正、违反招生规定的吃请,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坚决杜绝权权交换、权钱交易,严禁索要或收取学生家长或请托人的钱物。各参与考试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

    八、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各级党风行风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也要一并追究,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玩忽职守造成考点考场纪律混乱、出现严重作弊现象,或者直接参与作弊的考试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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