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 )新执字第 1805-3 号、 1805-4 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 )新执字第 1805-3 号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用土地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沈二庄 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北侧祥和五街西 8 号楼西单元南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101005673 号,原土地证号: 新土国用 ( 2002 )第 2 0619 号 ) 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改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沈二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06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