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自2021年5月6日起开展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参保单位未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及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优化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对于未申报月平均收入的单位,按110%的比例上浮当前年度使用的工资基数作为新的年度月申报工资 ”,截至2021年6月24日,对于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将 按110%的比例上浮当前年度使用的工资基数作为新的年度月申报工资。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