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卢**
地 址 : 新郑市新村镇新郑市福缘老年公寓南侧
经查,你(单位)存在 通过暗管排放电镀废水 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_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_ _ 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的 3 个配电箱及 3 条电镀锌槽、 1 台龙工牌 LG38D Ⅲ 燃油叉车 、 2 台起重机 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 30 日,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需要顺延期限 的,或因 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 在查封期限内, 你(单位)不得 使用 、 转移、损毁 该 3 个配电箱及 3 条电镀锌槽、 1 台龙工牌 LG38D Ⅲ 燃油叉车 、 2 台起重机 。
查 封 物品存放地点: 新郑市福缘老年公寓南侧卢伟军镀锌车间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市 人民政府 或者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