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权责清单

  • 索引号:MB0X05653/2021-00060
  • 发布机构: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政务
  • 成文日期:2021-06-21
  • 发布日期:2021-06-21
  •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权责清单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成立于2019年2月20日,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现位于长虹路18号。全局现有在编人员153人,其中行政编制69人,事业编制84人,内设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财务人事科、法制科、行政审批科、特种设备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质量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市场秩序监管科,按行政区域划分下设:刘寨、长兴路、新城、江山路、迎宾路、大河路、古荥、花园口等8个市场监管所。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和其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并发布抽检信息;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查、风险监控、质量预警、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和全区标准化战略的协调推进,组织辖区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全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政策,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四)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监督管理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十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联动机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六)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发布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负责辖区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业、出租汽车、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银行、证券、保险业及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石油经销、加油站及各种石油类成品油经销、车用燃气(加气站)、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执法权限

    惠济区市场监管所受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在辖区内统一行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商标、广告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责。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1.拨打监督电话--0371-63982078。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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