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登封市木兰岗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 099856844T
法定代表人: 张松乾
注册地址: 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 石岭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 年 4 月 06 日 , 我局 执法人员对 你 单位现场检查时 , 发现你(单位) 厂区内大量易起尘物料约 3000平方米,厂区内道路积尘未及时清扫,开采区作业面降尘措施不能达到控尘要求 。 我局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0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 七 条 “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 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 行生态修复。 ” 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1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 的规定。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