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密执字第1176 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新密执字第1176 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 1401006667 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程金松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程书坤持有的证号为1401006667 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5日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密执字第1176 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新密执字第1176 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 1401006667 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程金松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所有权人程书坤持有的证号为1401006667 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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