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快速、依法、高效、妥善地指挥处置发生在我市的噪声扰民类警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河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接处警和非警务类诉求分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噪声,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条 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主要包括:由治安部门处理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的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喇叭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声音,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的噪声等;由交警部门处理的机动车乱鸣笛、重型货车超速超载引发的噪声等。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噪声主要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
第四条 接到噪声扰民类警情的报警,情指中心接警员应当询问并登记清楚该警情发生时间(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地点(城区应当询问清楚警情发生所在街道、建筑物、场所;农村和郊区应当询问清楚警情发生所处乡镇、村落,具体到自然村、街道、门牌号等)、现场基本情况(是否正在发生;噪声性质,制造噪声方单位、场所名称;是否存在事态扩大的潜在危险)等要素。
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其它噪声,要耐心做好报警群众的解释工作,并主动引导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
第六条 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警情,应当迅速指令相关警种、部门警力先期到场处置。
第七条 接到指令后,相关警种、部门处警民警应当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和必要的警械、武器,迅速出警赶往现场。
第八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迅速开展了解情况、分类处置、调查取证、反馈报告等各项工作。
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生活噪声,应当劝说噪声制造者采取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噪声。对于劝说、制止无效的,可以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其改正;对于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邀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第九条 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引发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的警情,要按照接处警工作规定及时调集就近警力赶往现场处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警情,在指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报告情指中心主任、警令部主任、值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和市局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进一步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警种、部门出警警力处置噪声扰民类警情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合理引导,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供各接处警单位参考使用。对于工作中遇见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单位在正常开展接处警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局情指中心反馈。
第十二条 市局情指中心牵头,定期组织警务效能监察支队、交警支队、治安支队、法制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等业务警种、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处置噪声扰民类警情接处警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