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第15号 河南筑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索引号:416229650/2021-00150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7-09
  • 发布日期:2021-07-09
  • 新环罚决字〔2021〕第15号 河南筑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筑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3MA9F2R3C92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梅山村 015乡道东100米路南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万吨抹灰石膏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监改字〔 2021〕01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好,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以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郑 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 环罚 听 告字〔 2021〕 07050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郑 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 2020〕17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主体工程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阶次标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 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报告表;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持续违法时间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处以 罚款 人民币 玖仟元 整 。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 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郑 分局

                                2021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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