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 索引号:MB1503697/2021-00020
  • 发布机构:新郑市医疗保障局
  • 关键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救助,医疗救助
  • 成文日期:2021-07-12
  • 发布日期:2021-07-12
  •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我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就在全市开展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制度,与25家医院签订协议,建立了医疗救助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市财政每年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保,为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我市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开展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门诊限病种救助(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的10%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提高了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民政部门根据对象类别,按比例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80%的比例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为了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开展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根据对象类别,按比例进行重特大疾病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二、救助程序:

    (一)门诊限病种救助程序: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规定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等证明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以社会化方式每月集中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同步结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到实行同步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表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救助对象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内向县 (市、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信息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对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等费用以及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的具体支付方式、期限等,由县级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协议中明确。

    (三)手工结算和重特大疾病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跨省、市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医疗救助费用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再凭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住院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出院结算票据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补助依据等证明材料,向乡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和入户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以社会化方式每月集中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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