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回复

  • 索引号:005299136/2021-00110
  • 发布机构: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政协提案
  • 成文日期:2021-07-12
  • 发布日期:2021-07-13
  •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回复

    陈弘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委在收到提案后,进行了认真研读。近几年,按照省、郑州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部署,我市通过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等方式,积极宣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激励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截至2020年底,我市已建成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1740个,基本能够保障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及推广应用需求。现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将有关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政策

    (一)河南省、郑州市支持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文件要求,2021年将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退坡至30%,即对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群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郑州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我市将按照省、郑州市对建设充电设施的有关奖补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布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对新建和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积极争取省、郑州市资金和政策支持,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新郑市现行文件。一是按照《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政办〔2018〕22号)文件,我市本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对充电桩建设工作做出了明确的任务分工。其中对新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充电桩配建比例进行了合理的提升:“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二是按照省、郑州市关于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我市简化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按照国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

    近年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不断增长,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落地难、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在省、郑州市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鼓励下,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性不断提高,但符合市场需求的集中式充电站因土地资源紧张,仍旧难以落地。二是虽然我市充电桩建设数量可观,但大多数规模较小,存在“重建设、轻运营”问题,公共充电桩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跟不上。三是充电服务平台不统一,导致充电资源不能共享,用户搜索应用不方便,现有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利用率不高,部分存量充电基础设施处于闲置状态等问题。

    下一步我市将结合实际,积极对接郑州市发展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精心布局,适时启动我市“十四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方案。一是以简化审批流程、给予金融支持、鼓励打包交易等方式,提高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性。二是严格落实充电设施的验收标准,保证充电桩的服务质量,提高充电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三是持续加强行业监管,落实郑州市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加强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运营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能源建设工作的关心及付出,殷切希望您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支持,为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分管领导:谢伟

    承办人:魏帅        联系电话:62689022、15238350352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市督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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