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0183执恢67 号之一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83执恢67 号生效法律文书,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持有的 新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130700039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2日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0183执恢67 号之一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83执恢67 号生效法律文书,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持有的 新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1307000394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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