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1〕第25号 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索引号:416229650/2021-00179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行政执法公示
  • 成文日期:2021-08-05
  • 发布日期:2021-08-05
  • 新环罚决字〔2021〕第25号 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延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1704662926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新郑市和庄镇河赵村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对2021年6月14日河南省VOCS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问题表示认可。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监改字〔 2021〕01 8 号),责令你单位 改正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7月2 6 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听告字〔 2021〕07 26 0 4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 2020〕17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类 阶次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 郑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 923052010903328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郑 分局

                                2021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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