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B(2021)27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中小学规范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和专职校医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266/2021-00067
  • 发布机构:郑州市教育局
  • 关键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建议,提案
  • 成文日期:2021-08-06
  • 发布日期:2021-08-06
  • 对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B(2021)27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中小学规范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和专职校医建议的答复

    于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规范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和专职校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学生身心健康备受关注,特别是新冠疫情的爆发,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校医配备问题、校医不足问题成为学校卫生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医队伍和校园校医医疗服务站(卫生室)建设,积极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有效应对突发疫情事件,市教育局、市卫健委根据要求,将校医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事项。通过到学校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改革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学校因编制不足,学校聘用校医个人专业发展、待遇偏低等影响学校卫生工作问题。

    2020年11月,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引发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医队伍和校园医疗服务站(卫生站)建设的方案》(郑办〔2020〕37号)。此方案目前已全面开始落实。

    一、落实校医编制岗位待遇

    (一)核定编制或岗位数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区县(市)对辖区公办中小学按“非寄宿制学校配备1名校医、寄宿制学校配备2名校医”的标准核定校医编制或岗位数量;2022年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增加校医编制或岗位数量。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由教育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发区、区县(市)核定的编制或岗位数量对应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中小学。

    (二)落实校医待遇。市和开发区、区县(市)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对校医落实相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政策,根据核定的校医编制或岗位数量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拨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校医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和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拨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小学保健教师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教育系统财政拨付渠道拨付。

    二、规范校园医疗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建设

    中小学校园医疗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并纳入学校达标建设体系管理,按照中小学校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建设,由卫生健康部门验收核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点(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校园医疗卫生服务站(卫生室),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可设立校园医疗卫生服务站(卫生室)或保健室。

    三、加强校医队伍管理

    (一)健全完善管理措施。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管理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实行轮派制度,促进校医队伍良性发展,保障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妥善做好现有校医移交管理。现有在编校医的人事和工资待遇根据本人意愿按照“老人老办法”保障落实,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其他人员由教育部门妥善安置。

    按照目标要求,2020年2月底前,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名校医;2021年6月底前,寄宿制学校配备2名校医;2022年底,在寄宿制学校至少2名校医基础上,基本实现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齐配全校医队伍。

    为确保校医队伍建设改革事项稳妥推进,我们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妥善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关于配备专业财务人员问题,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已将学校管理、教辅等人员纳入到核定编制总量内,我们将敦促区县(市)在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时,根据学校情况,按照规定,招聘专业财会人员,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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