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登封市一龙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 1850613768961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北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淑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1 年 4 月 2 日 接到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 对你(单位)进行 现场 检 查 时 ,发现你(单位) 煤矸石与煤末覆盖约 2000平方的问题, 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 我局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01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 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 的 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19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