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7日
荥阳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场价格体系管理、土地市场调控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2021〕4号)、《郑州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郑政办〔202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第一条 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资源规划部门为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主体,统筹编制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计划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计划指标、政策导向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条 供应计划编制应明确计划编制指导思想、工作重点、阶段安排、任务分工。依据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计划及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宗地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等,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建设用地需求量。
第三条 测算计划期建设用地需求量时,应当确定优先保障的重点项目、重要产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量,充分体现产业发展导向,落实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依据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建设用地量和测算的计划期建设用地需求量,统筹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第五条 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时,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30%以上要实行“标准地”模式出让,根据改革进度逐步提升到100%。
第六条 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后,编制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表、图等相关资料,计划表应包括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产业类别、省市重点项目类别、拟采取供应方式、实施 “标准地”出让情况、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计划完成收储时间、计划完成供应时间等,图件应统一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为底图,完成要素上图。
第七条 完成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表、图等相关资料,并经政府审核后,报送至郑州市资源规划部门,修改完善并经郑州市土地供应协调决策小组审议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确需调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应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对外发布。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在每年3月份前,公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突出对总量、结构的控制,发布渠道包括中国土地市场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第九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区域商品房去化周期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合理分解形成季度土地供应计划;季度供应计划要具体到宗地,重点突出对布局和时序的合理安排。
第十条 未列入季度土地供应计划内的用地不得在本季度内完成供应。
第二章 市场价格体系管理
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部门要建立以基准地价、地价监测成果为基础,以市场指导价为基本调控手段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
第十二条 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定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原则上应在现行基准地价有效期届满之日前,经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实行。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土地评估前出具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产业用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土地评估前完成审定,明确项目业态、物业自持比例等内容,为土地评估提供依据;评估过程中按照项目业态细分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该宗地上拟建项目的物业自持比例进行修正后确定评估建议价。
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局委托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土地评估应将市场指导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评估时增加剩余法,计算方法为:楼面价=销售参考房价-税费-财务成本-建安成本-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产业用地评估过程中,可按项目业态细分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相应物业自持比例进行修正;其中,物业自持比例50%的,按系数0.7修正,自持比例每增加10%,系数可衰减0.04,最低不小于0.5,且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第十七条 完善地价决策机制。地价评估结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经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初步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审定结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土地市场调控管理
第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住宅用地采取熔断后一次竞价原则确定竞得人,熔断价为起始价的130%。
第十九条 全市范围内商服和产业用地采取 “价高者得”方式出让,商服和产业用地的竞价规则按现行规则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供应方案中需明确供应方式,以及相应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熔断价格、最高限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为挂牌起始价的100%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溢价部分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分两个环节进行,第一环节为挂牌报价环节,第二环节为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时,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在网上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多次进行报价。
第二十四条 挂牌报价期间,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不得高于熔断价格,应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和有效报价人;限时竞价期间应从接受新的有效报价起重新计时,计时期间无新的有效报价的,计时结束后限时竞价随之结束。
第二十六条 挂牌报价期限截止后,有多宗地进入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按挂牌公告次序依次进行限时竞价。
第二十七条 挂牌报价期限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的,挂牌不予成交;只有一位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但未达到熔断价格的,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但未达到熔断价格的,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