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环罚决字〔2021〕025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1-00119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8-25
  • 发布日期:2021-08-2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环罚决字〔2021〕025号

    企业名称: 登封市洪盛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731331823N

    地址: 登封市告成镇五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基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1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正在生产, 地面积尘厚,涉嫌无组织排放。 我局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03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25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六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 的规定。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八 条第 八 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 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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