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登封市阿杜物资设备仓储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5MA9JUYYQ6H
地址: 登封市卢店镇杨岗村桐花寺 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军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 年 7 月 1 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 现场露天油漆、喷漆、晾晒、油漆桶、油漆槽敞开漏天堆放 。 2021 年 7 月 6 日 我局执法人员 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 。我局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登 环责改字〔 2021〕第 02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 ” 的 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以 《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登 环罚先告字〔 2021〕0 30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的规定。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九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 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帐号: 923052010903328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2. 交行白支,帐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3. 工行解放路支行,帐号: 1702020129008999962;
账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登封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 市生态环境局 登封分局
二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