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1〕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落实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企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
(二)2021年1-6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1年6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但缓缴执行期应在2021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企业在缓缴期间,仍应按规定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险中心正常申报单位及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变动等情况;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险中心按月生成征缴计划并及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三)企业(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的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五、办理手续
单位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缓缴申请,并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 企业(单位)受此次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书面承诺书(附件1);
2. 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附件2);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六、有关要求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对发现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申请缓缴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单位)受此次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 大困难书面承诺书
2.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核表
2021年8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