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查封决定书
新环 查决字〔 2021 〕第 3 号
当事人: 郑州好兰洁品有限公司
地 址 : 新郑市龙湖镇东徐村西 450 米院内 2 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 通过渗坑排放清洗废水 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_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_ _ 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的 1 个配电箱、 5 条灌装生产线和 2 个母液搅拌罐电机 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 10 日,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需要顺延期限 的,或因 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 在查封期限内, 你(单位)不得 使用 、 转移、损毁 该 1 个配电箱、 5 条灌装生产线和 2 个母液搅拌罐电机 。
查 封 物品存放地点: 新郑市龙湖镇东徐村西 450 米院内 2 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市 人民政府 或者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