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区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 2 021 年度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 202 1 〕 3 23 号)精神,搭建良好的就业见习平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及 16-24岁失业青年尽快实现就业,助力区内各单位储备人才资源,根据《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21年第二批区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优先认定受灾情疫情影响较大或经营困难的单位;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3.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4.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5.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认定程序

(一)资料提交时间: 2021年 9 月 10 日 -2021年 9 月 22 日

(二)网上注册申请。(申请流程见附件 1)

(三)申请材料提交。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3.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审核评估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对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五)认定公示

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郑州高新区官网公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初次认定的见习基地有效期为两年。

三、见习人员条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见习单位的职责

1.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 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 4 ) ,并将见习协议原件报送 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备案 ,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3. 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检查;

4. 使用银行卡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就业的,及时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见习补贴

(一)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 “互联网 就业创业”系统,按批次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见习补贴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 3 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三)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就业见习补贴》(附件 5 );  

2 .就业见习协议书;

3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

4 .见习单位按月发送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

5.企业承诺书 (附件 6 ) 。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局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并报送财政金融局,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国槐街 8号火炬大厦A座3001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耀宽   郑统         

联系电话: 0 37 1 - 67981776   037 1 - 67992832

邮箱: gxqcyjyzx@163.com

 

附件: 1.就业见习单位网上申请流程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4. 就业见习协议书

5 .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申请表 -就业见习补贴

6.企业承诺书

 

                              人力资源局

                               2021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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