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制定于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
本月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法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等多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等。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变化?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涉事企业最高可罚1亿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金额大大提高。事故罚款由现行法律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上一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最高罚款金额可达1亿元。
此外,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还增设了按日计罚的措施。所谓按日计罚,即对于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拒不改正,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作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实信将“寸步难行” 相关人员可能终身禁业
除加大罚款数额外,此次修改还在多个方面增加了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违法成本。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严重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如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则该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吊销有关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有关行业,情节严重者亦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此外,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将被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被作出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明确,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