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463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717/2021-00024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键词:人大建议
  • 成文日期:2021-09-27
  • 发布日期:2021-09-27
  • 关于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46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傅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郑州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作为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为推进区域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4月,郑州高新区被批准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的核心区,纳入国家战略。为进一步保障和促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充分发挥其自主创新示范带动作用,郑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颁布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暂行规定》作为市政府规章,自实施以来在体制机制、规划建设、创新激励、人才建设、服务保障等方面为郑州高新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起草期间,曾到郑州高新区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分析研判问题。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和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对郑州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按照您建议内容,市司法局经与郑州高新区相关单位积极沟通,由《暂行规定》的实施主体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适时组织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暂行规定》实施的预期立法效果、主要制度及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等进行梳理,对《暂行规定》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及时申报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市司法局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将对该立法项目进行重点研究,力争列入立法计划,按程序对《暂行规定》予以修改,争取新规早日出台。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支持我们今后的工作。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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