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管控对民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8号提案的回复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613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
  • 成文日期:2021-09-28
  • 发布日期:2021-09-28
  • 关于环保管控对民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35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周克俊委员 :

    您好,您提出的 “关于 环保管控对民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危害及 应急减排 的必要

    每年秋冬季, 我市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一般首要污染物为 PM2.5,对 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传染病传播、儿童健康成长等 人体各方面均有一定程度危害,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必要减排措施, 就目前大气污染治理阶段而言, 是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 重要抓手 。

    生态环境部、河南省均将重污染天数纳入秋冬季约束性指标考核范围,重污染天气采取必要减排措施也是响应国家、省的工作要求。当前我市 PM2.5仍存在超标现象,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要求,我市作为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需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全面达标。

    从空气质量数据上来看, 若除去 2019年、2020年重污染天,我市PM2.5年均浓度可下降4-11微克/立方米,改善8-19%,重污染天对我市空气质量影响极大,治理 尤为重要 , 减少重污染天气,才能 使广大市民 生活环境更加健康 。

    二、重污染天减排措施成效

    根据《中原城市群区域重污染 PM2.5溯源与O3污染研究治理》课题报告,我市在湿度大于60%、风速小于2米/秒的不利气象下,本地污染源排放持续累积,气态污染物转化为细颗粒,易发生重污染天 。气象虽对空气质量影响显著,但本地减排也必不可少, 经 郑州大学环境科学研究院测算, 橙色预警 管控期间 SO2、NOx、PM10和PM2.5日均减排比例 高达 42%、39%、45% 和45% , 可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 同时从《 2020 年郑州市大气 PM2.5 在线源解析监测年度报告》得出:细颗粒物中扬尘源占比 15. 8 % , 为前五大污染源之一 ,贡献不容 小觑 。

    重污染天气 针对 本地 污染源 排放 采取 科学减排 措施,在气象不利的前提下,平均每轮重污染过程 可 减少 1天重污染天, 且从往年数据来看, 我市重污染天 已 由 2015年48天减少至2020年的11天, “ 郑州蓝 ” 越来越多, 与全年攻坚减排工作分不开。如 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4日我市经历一轮中重度污染,经减排争取4天良,减少1天重度污染,管控期间PM2.5实际浓度相比预报值下降18.7%; 根据气象条件预计 2020年12月10-14日将经历一轮中重度污染,经减排争取5天良,减少1天重度污染,管控期间PM2.5实际浓度相比预报值下降54.7%;2021年1月2-5日我市经历一轮中重度污染,经减排争取1天良,减少1天重度污染,管控期间PM2.5实际浓度相比预报值下降59.5%,减排 有效减少重污染天,降低 PM2.5浓度值,改善空气质量 。

    三、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服务“六稳六保”同样也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重要考虑因素。为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级管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

    工业企业方面, 对于 涉及民生、绩效评级优、完成深度治理、采用环保原辅料的企业分类施策,纳入正面清单,严格落实 “绿色调度”和差别化管控,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执行,不搞“一刀切” 。 全市 8998家涉气企业,红色预警豁免1181家,占企业总数13.1%;橙色预警豁免4772家,占企业总数53.0%;黄色预警豁免不管控7450家,占企业总数82.8%。

    施工工地方面 , 优先保障地铁、冬季供暖、学校、医院、民 生十大实事、重大产业项目。对全市 1217家应急抢险工程、民生工程(其中一类民生工程396家、二类民生工程821家)、 208 家绿牌工地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黄色预警期间, 允许一类民生工程、二类民生工程及绿色达标工地(绿牌工地)在达标情况下正常组织施工;其他非民生工程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橙色预警期间, 允许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正常组织施工;允许二类民生工程及绿色达标工地(绿牌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其他非民生工程停止施工 。 红色预警期间, 应急抢险工程可以正常施工,地铁项目可 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 。

    按照民生优先、科学精准、绿色引领、分类管控的原则, 通过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有了新的提升,既保证了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也实现了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全年空气质量排名在全国 168城市稳定退出后20名。

    “ 十四五 ” 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了大的跃升。 2015年-2020年,主要污染因子PM2.5年均浓度从9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1微克/立方米,下降46.9%;PM10年均浓度从167微克/立方米下降到84微克/立方米,下降49.7%。两项指标改善率均为全省第1,PM2.5年均浓度从2015年的全省倒排第1上升至全省正排第5,改善幅度显著;优良天数连续5年增加,2020年达到230天,与2015年相比增加92天,改善率位列全国168个城市前10位;重污染天数从48天下降至11天,下降77.1%。2020年我市退出全国168城市后20位。

    四、 您关注的问题

    1.关于 过多的环保监控手段让很多企业苦不堪言。

    从近年来环境违法案件来看,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按规定使用仍是易发多发态势,特别是中小企业比重更大。对企业实施在线监控和用电监管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有力抓手,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工作任务。《河南省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7号)第57条要求,“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的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按照省市攻坚方案要求,截至目前,我市有3165家涉气排污单位安装了用电监管系统,425台燃气锅炉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2.  关于绩效评级申报程序复杂。

    按照国家、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 A级企业由生态环境部最终认定,B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认定,C、D级企业由市级认定。重点行业国家确定39个行业,省确定13个行业。52个重点行业共涉及我市40个行业6689家企业。由于各级评级人力物力有限,为保证评级质量和进度,指南规定绩效评定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地市复审、省厅审核、A级企业生态环境部终审的程序进行。去年我市绩效评定情况为:A级15家,占全省42家的35.7%;B级68家,占全省310家的21.9%;绩效引领性53家,占全省190家的27.9%;绩效先进性64家,占全省276家的23.2%。C级企业1876家,D级企业19家。其他均为非绩效引领性或非绩效先进性企业。

    由于绩效评级属于新生事物,且经过去年秋冬季实践检验,对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明显,各级正在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申报流程,以减轻企业评级成本,同时确保评级过程及结果公平公开。

    3.  关于危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豫环文〔2012〕18号)4.9.4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依据以上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与产生危险废物的数量无关。同时,我们会将您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

    4.关于环境执法不规范。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均是行政措施。郑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在全省走在前列,多次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做出的任何处理决定均要经过办案部门初审、评审小组二审、法制部门三审、案件领导小组四审;每个案件要经过两次集体研究,一是立案研究,二是处罚研究。不存在随意执法的情况。 2013年以来,所有行政案件从立案起就录入电子执法效能监察平台,对案件处理的每个步骤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纪委和社会的监督。如您发现或遭遇环境执法不规范现象,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纪检部门反映。

    5.关于新增设备隐藏偷用。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原环保部出台的《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2]13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的措施有:责令整改、责令恢复原貌、罚金、行政处分等。所以,新添设备隐藏偷用是不允许的。

    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不仅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更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的环境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改善。

    再次感谢您对 我市 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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