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永录、李亚丽委员:
您好!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对强化郑州市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一、业主大会成立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简介和变化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1.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4.《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8年9月起施行):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一章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和各级政府、机关始终支持和鼓励成立业主大会,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不断降低,流程更加明细,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进一步夯实,投票表决难的问题正在稳步解决。
二、努力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工作。
1.夯实明确责任主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全市各街道办(乡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完整,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
3.正面引导加大宣传。除了线上宣传之外,我局每年还会开展至少2次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线下宣传活动。在日常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会鼓励和引导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今年市人大立法修订计划,目前正在进行审议修改。《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成后,相关的配套文件及实施细则也将制定出台。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10月19日